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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其中,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如前所述,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转让股票的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股票的“卖出价”“买入价”看起来很简单,就是买入、卖出股票的价格,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会导致有些股票转让业务中的买入、卖出价格确定比较复杂。如,无偿转让股票的卖出价以及受让方相应的买入价如何确认?资管产品管理人在征收增值税前取得的股票的买入价?再如,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比较特殊,导致其买入价将有多种确认方式。
计缴增值税时,对于股票的买入价、卖出价,现有的特殊税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规定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
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当然,方法二的操作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都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不正常做法。既然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是预缴增值税,如果预缴多了就应该给予退税。我们既要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能因为征管制度性缺陷而征过头税。因此,我们期待对于房地产行业增值税预缴退税问题能够尽快出台办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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