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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这样的问题,所以过去对于个人,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其实是处在一个无人管理的状态。一个税务专管员,基本上要管理上千家企业,我相信任何人都会把时间花在收入占比80%的大企业上,而忽视数量80%的小企业。
分红100万,缴纳个税20万每月收入3万元,缴纳个税7767元
根据该暂行办法,在保税港区注册营运的船公司,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包括: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续经营期内,按营业税的8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续经营期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资金支持;在经营期内,保税港区按车船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开业年度起,对船公司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船公司中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等。
5年内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区留部分数额给予奖励;5年后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区留部分数额的50%给予奖励。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91号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84号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债券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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