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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若是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若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的,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若是没有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纳税的,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2019年3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中,对网友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的问题时,解答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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